保险公司存风险 四大隐患需解决
法律承认信用合作社可以吸收非社员股金,并不意味着非社员的身份发生了变化,其不得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,行使表决权。
由法院创造慰抚金请求权的合宪性:BVerfGE 34,269-Soraya德国联邦法院以《宪法》为依据创造一般人格权,并使被害人得请求慰抚金。兹为便于对照,将人格权、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性质及保护内容,图示如下:3.理论基础现行民法强调人格权为一身专属权,不得让与或继承,乃继受19世纪德国民法的基本思想,建构在二个理论之上:[3](1)康德哲学:人格乃在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,不得将之物化,使其作为交易的客体。
民法第18条规定:人格权受侵害时,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,有受侵害之虞时,得请求法院防止之。唯一般人格权被侵害与身体健康被侵害究有不同,慰抚金的请求应加限制,须以被害人具有重大过失,被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为要件。然而由于社会变迁及宪法的价值秩序的形成,使原为立法政策问题转为应予填补的法律漏洞,得以法之续造的方式,促进入格权法的发展及完善。此项人格上的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钱加以计算,不具财产的性质。但就非财产上损害,不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(著作权法第85条第2项及第86条参照)。
在肯定姓名、肖像、个人资讯等人格权益或人格特征具有财产价值之后,此项财产价值的保护、利用乃成为重要的问题,虽不能脱离人格权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,但实已逐渐接近于无体财产权(智慧财产权),其发展动向,实值注意。此情形,乙系侵害甲受普通法保护的二个相互独立的权利,一为隐私权,一为公开权,二者得发生竞合关系。此一定义包括公开权的概念及保护内容。
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:①否认普通法(common law)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。纽约州上诉法院(Court of Appeals,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)认为,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,法院不得自行创设。关于公开权,在美国各州的普通法肯定公开权得为继承的情形,甲的配偶或子女得以其所继承的公开权受侵害而向乙请求损害赔偿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,得以其行使权利(实施专利权、使用商标权、行使著作权)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,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,为其所受损害 [73]。
隐私权专属于个人(personal right),不得让与或继承。其次,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。
因此宜使不法管理准用适法无因管理的规定,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归诸本人享有,俾能除去经济上的诱因而减少不法管理的发生。对非财产损害予以相当数额的金钱赔偿是保护人格权有效的手段。[20]3.禁止不当得利:姓名、肖像等人格特征之所以享有一定的财产价值,系个人努力的成果,应由其享有独占的权利,任由他人加以利用,有违未耕种者不能收取成果(man shall not reap what he has not sown)的原则,首肯公开权始可防止他人获得不当得利,并使其返还不当得利。著名女星伊莉莎白·泰勒(Elizabeth Tay-for)诉请法院禁止美国国家广播公司(NBC)使用其姓名、形象,并雇用另一演员演出描述其生平的角色,以保护其公开权。
德国2002年损害赔偿关于慰抚金的规定德国于2002年施行《第二次损害赔偿法条文修正法》( Das Zweite Gesetzzur Anderung schaden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],将慰抚金作为修正重点,[53]尤其是废除德国《民法》第847条,增订第253条第2项规定:因身体、健康、自由、或性行为自主遭受侵害得请求损害赔偿者,就非财产损害亦得请求相当金钱的赔偿。本项规定虽未明定姓名及肖像,但二者均属其他人格法益,甲系形象清新的艺人,常作为公益代言的演员,乙擅以甲的姓名、肖像作性药物的广告,其侵害情节应属重大,因此甲就其精神利益所受痛苦,得向乙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。那人说,这一次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可以称这为女人,因为这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。1954年,尼莫(Niwmen)氏发表支持公开权的论文,建构了公开权的架构。
本文对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(Right of Publicity)及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及死者人格权的介绍,在某种意义上实在是叙说一个关于人格理念及保护范围开展的故事。隐, , , 私权依其法律性质、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,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、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,必须有所突破。
人格自由不得抛弃(民法[2]第16条),虽得加以限制,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(民法第17条、第72条)。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,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(第3项)。
[12]弗兰克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,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。现行德国《民法》制定于70年前,法律观念与社会情况已有重大变迁,德国法上关于人格权保护落后其他西方国家法律甚多。此项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藉着慰抚金数额的提高,以剥夺被告侵害他人姓名权、肖像权所获的利益,而将精神利益的保护扩大及于财产利益的保护。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(appropriation)实务上最常见,诉讼上胜诉率最高(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)。宪法法院以此为理由认定系争的Mephisto小说侵害Grundgens的人格权。关于著作权及专利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,实务上长期以来采取三种计算方法(dreifache Schadenberechnung):具体财产损失(konkrete Vermogenseinbusse )。
本件判决被告系有名的出版社,在其周刊杂志刊载虚构的伊朗王后苏菲亚访问记。人格自由发展,在不侵害他人权利、违反宪法秩序或伦理的范畴内,是一种应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。
""专利法"第85条规定:"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,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:一、依'民法'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。[12]McCarthy, 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, Vol. 1, West Group ,1999,' 5.8 [A],5-68:"Like from Adam' s rib, the right of publicity was carved out of the general right of priva-cy."《圣经创世纪》第1章第22节至第24节:"耶和华使那人沉睡,他就睡了,于是取了他的一条肋骨,又把肉在原处合起来。
3.在人格权的演变中,德国基本法发挥重大的规范功能,使人之尊严(《基本法》第1条)、人格自由发展(第2条)的价值理念得由基本权利的扩散效用,作为建构一般人格权及形成其内容的依据。1963年被告出版社预告将发行该书。
被告系一家名叫LighthouseMusical公司的唯一经理人,于1993年制作关于Marlene Dietrich生平的音乐剧,以Marlene Dieterich常主唱的告诉我,花在哪里(Sag mir, wo die Blumen sind)为主题。死者人格权保护的规范体系。被告主张,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,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,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,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,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。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,发明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,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,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。
又《艺术著作权法》第22条仅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布或展示他人肖像,关于肖像的制作,得有一般人格权的适用。此二次修正建构了如下人格权保护机制:前揭新修正的规范体系仍偏重于人格权精神利益的保护,仍未顾及财产利益或死者人格权的保护。
名誉或隐私权的保护均应受言论自由的限制。甲就其因此所受精神痛苦,得以《基本法》第1条第1项及第2条第1项规定为基础,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金钱赔偿(慰抚金)(BGHZ 26 , 345-Herrenreiter; BGHZ 35,263-Ginsen)。
原告主张公开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,须证明以下要件:原告系公开权的主体,此包括公开权的受让人。联邦法院并肯定原告的不当得利请求,认无权擅以他人肖像作商品广告,节省了通常应支付的对价,系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至于权利人是或愿否授权他人使用,以获得报酬,在所不问,盖不当得利请求权所调整的,不是请求权人的财产的损失,而是他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财产的增加。
公开权的创设,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。死者人格利益系由一定之人代为行使,其行使权利时,必须证明权利保护要件(Rechtsschutzbedtirftigkeit ),此须在个案就期间的经过及利益衡量而为认定。被告擅自使用他人肖像,应成立对人格权的侵害,问题在于被害人得否依德国《民法》第847条关于侵害他人自由的规定请求慰抚金。沃伦(Warren)及布兰代斯(Brandeis)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(1890)后的第13年(1902),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出现,即Roberson v. Rochester Folding Box Co.案,[9]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,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,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,诉请被告赔偿。
(2)仍然采取传统见解,认为人格权旨在保护人格上的精神利益,尚未肯认姓名、肖像本身具有应受保护的财产利益。原告诉请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及不当得利请求权。
Felcher/Rubin,Privacy, Publicity and Portray of Real Peopleby the Media. [20]McCarthy, 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, Vol. I, West Group ,1999 , ' 5.8[A],2-2。[42]McCarthy,注11,§ 3.6[E]-[F]附有资料。
学说上讨论,Nimmer,注13,第216页。(2)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、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,普罗瑟( Prosser)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,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,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,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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